我公司生产一种大型设备,包括无数个小的组件,为了改善该设备的性能,我们在这个设备上加装了一些组件,提高了安全性,或者提高了工作效率。
该同类设备上均不安装此种组件,所以应该说,我们的这个创新,对提高我们设备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意义。
因此
我们针对添加的这些组件申请了无数专利
现在问题来了
我们经过检索发现
单单这种组件,其实在其他的设备上也会有,但是我们这种设备上没有安装。我们要求保护的该组件本身的创新性不是很强,只是这种组合属于首创。而且提高了整体设备的性能。
我们的代理人A认为,我们的这种创新无法申请,因为缺乏新颖性,但是代理人B认为,将保护对象写成 一种.....设备,起特征在于,包含某某组件,该组件具有某某作用...........
我个人从公司的角度想,代理人B的写法也有道理,这样有利于我们的发明授权。(因为单单从组件的角度的确是没有什么新颖,但是限定在某某设备上以后,授权几率会大一些,毕竟这种设备上是没有安装该组件的。)
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
说说自己的看法
说实话,我们公司目前属于量的积累阶段,申请专利很少有突破性的发明,但是改进对提高设备性能的确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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