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

2010-7-1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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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关专利代理委托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B、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C、中国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D、港澳台个人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应通过其内地亲友办理各种专利事务

请高人按新法和新指南详细分析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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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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飒爽英姿  注册会员 | 2010-7-19 20:35:52

Re: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

我认为应该选C。
根据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1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同样规定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或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应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言外之意就是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以不委托。A、B选项只指出是外国人和港澳台人,没有说明是否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因此我认为不应统一限定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C选项是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根据前述D选项也应该有两种情况,所以也是不正确的。

这只是个人的粗略见解,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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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zhongda  注册会员 | 2010-7-19 20:54:58

Re: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

就A选项而言,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从《专利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来看,《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那些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其次,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很明显,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尽管《审查指南》规定:在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应按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国人可分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和没有经常居所两类,因此笼统地说\"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不准确,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内容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即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故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应当审查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此可以推出,如果中国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则不适用《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强制代理的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故C选项正确。
对于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个人和法人申请专利的情形,《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1规定: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在内地(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之内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或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港澳台地区个人申请专利仍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故D选项错误。

以上是以前的真题解析,我看了后觉得不对,也认为应该只有C(理由跟2楼一样),所以想提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下,不知其他人意见如何。
jhdz  注册会员 | 2010-7-20 23:54:23

Re: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委托代理机构的问题

AB不选的关键是因为新法取消了“指定代理”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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