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本身不正确啊!
1、公开是进入实审的必要条件,不进行公开,就不会被实审。
2、只要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未终止,都是可以主动撤回的。
3、并非一件申请的驳回,就会导致日后类似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4、专利上,凡事均有利弊,并非越早进入实审就越好,因为早进入实审,也就意味着,很早就要公开。
谢谢这位高人的指点,自己误解了,呵呵!是这样的,我公司去年申请了一项发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说该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我们发现自己无法陈述意见来进行修改,所以想是否可以转为申请实用新型(无优先权)。我发完帖子才发现本末倒置了,先公开,再实质性审查。我想既然公开了,不就意味着同样的发明创造就失去新颖性,我们想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就要在权利要求上做修改吧!
刚踏进这一行,若问题太过低级,请见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