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我的问题是:乙公司在看见国家专利局的终止公告后开始实施专利,后来侵权了,这样合理吗?比如在现在的药物研发方面,专利保护的某药物被公告终止了,各个制药公司肯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其财力进行生产研究,如果后来专利权又恢复了,那么这些公司就都侵权了吗?感觉在法理上行不通啊。
本人新手,提得问题都比较傻,只是想尽快多学点知识而已,还挺各位朋友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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