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wrote: 首先,你应该搞清楚几个概念: 修改后扩大了权利要求(特别是独权)的保护范围,和,修改超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可能不符合细则51条的规定,称之为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后者是不符合法33条的规定,称之为修改超范围; 其次,既然是审查意见要求你这样修改,如果是审查员建议你这样修改,表示审查员能够接受这样的修改。这时,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只要修改不超范围,就没有问题,完全可以授权。 在不超范围的前提下,审查员对扩大了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只要认为是节约了审查程序,都可以接受的,这是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
lyyjacky wrote: 不知道大家有没碰到过类似的案例呢?
lyyjacky wrote: 前提:1、忠实于审查员的修改意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范围 3、修改后的权利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具有授权前景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扩大保护的嫌疑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修改是否会被允许?或者需要看审查员的心情--可以驳回,也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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