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2010-7-1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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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聚集多人在家中赌博。派出所当即派几名干警前往甲家中,当场将甲一行人抓获,并对每人作出罚款100元、没收赌博用具的处罚。甲当场表示不服并申辩其未违法,被干警丁用力推了一把,丁还用警棍打了甲,造成甲轻伤。甲决定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那么哪一机关或个人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 ( )
A、某区派出所
B、某区公安分局  
C、派出所与某区公安分局
D、干警丁与某区派出所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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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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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wei  注册会员 | 2010-7-19 16:07:51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答案应该是A吧,怎么是B呢,B是竹雪提供的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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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iaomiao  注册会员 | 2010-7-20 00:23:05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还没看到赔偿法部分,但派出所应该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应该不自己承担权利义务?
metzelder  新手上路 | 2010-7-20 06:23:03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我觉得是A
pangzichaoshi  注册会员 | 2010-7-25 03:23:28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答案是A
pangzichaoshi  注册会员 | 2010-7-25 03:27:56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看守所也是受公安机关管的.

既然如此,派出所为何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呢,我认为可以.况且国家赔偿法里并没有说派出所不可为赔偿义务机关啊.虽然这类题目各参考书答案不一,但是从法律上和逻辑上来讲,派出所在此案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无不当.
xiaomuzi  注册会员 | 2010-7-25 16:34:10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派出所是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派出所都是以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应地,公安分局要承担不利后果。

附:
参照2002年第2卷第69题,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据此B项错误。《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那么,国务院不需经其他机关批准即可设立直属机构,C项错误。
xiaomuzi  注册会员 | 2010-7-25 16:45:17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可以看出,派出所可自主决定的职权仅有警告与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余的都要由上级决定,也就意味着以上级名义做出,并由上级担责。
大海捞针  注册会员 | 2010-7-25 18:03:57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在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些内设机构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派出所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做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甲以不服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应以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主体,由于题目给出已构成人身伤害,如当事人以人身伤害提起国家赔偿,则应由公安分局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题意倾向于以人身伤害要求国家赔偿,应选B
yzls2009  注册会员 | 2010-7-27 23:32:33

Re:供《国家赔偿法》试题一道探讨

原来有授权(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现在超越授权范围(比如说1000元罚款),则分局承担责任。
原来没有授权(打人),现在造成人身伤害,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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