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之后的,大家根据记忆对实务题的得失、答案进行了大量的、内容丰富多彩的讨论,有些贴子还非常的热烈、持久,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要说,这些贴子中、参与讨论的坛友中,最能让我震动、而且始终留存记忆中的莫过于易极道兄和他开的一个讨论的贴,这位易兄实在算得上是一位高人,据他说,他在考试中写无效请求书的答复意见时,大约写到一半的时候被一种强烈的观念所左右,于是将写好的全部划掉,而改为辩驳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公开日期因而不能采信。在考场那么时间非常紧张的气氛中,他是如何说服自己要冒挂科的风险,实在是不得而知,但他那种思想斗争的激烈应是可想而知的,这需要怎样的勇气!最终可能易兄在这个考试中没有得到他理应得到的分数。
我曾在他的回贴中说,等题公开后讨论才是铁板钉钉的,才更有意义。现在原题公布出来了,两篇对比文件确实没有公开日期的任何信息,在答题须知中也只是说这些文件是专利文件,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无效证据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作为证据其证明力有多大,还取决于其关联性!如果对比文件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它即使是公开的、合法的、真实的,其对本专利的专利性将没有任何影响,它就不具有关联性。再说对比文件的概念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作为现有技术的代名词,在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有引导性的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尤其不能混同两个概念的区别。
在这里估且不去讨论,在专利权人尚没作出答复时怎么就有请求人针对答复的第二次补充意见,请求人怎么料事如神知道专利权人要作那样的修改。因为有时为了多考一个知识点,顾此失彼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原则的东西,无效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你不能破坏。
所以,我在这里要向易极道兄表示敬佩之意!一敬佩他的水平,二敬佩他的勇气!
之所以特意开这个贴,还有个原因。昨天无意中看到一张旧报纸上的一篇文章给我很大触动,文章是关于恢复高考以来三十年中的高考状元成就调查,调查结果是没一个人在科学、商业活动等领域中出类拔萃,这不是偶然,应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教育、我们的考试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再联想到专***试,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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