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2010-7-17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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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关于著录项目变更那部分里说: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我的疑问是这里只讲了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的情况,那申请人是外国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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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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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n007  注册会员 | 2010-7-17 23:59:05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好像有地方讲到这种情况了,具体地方忘了,但可以推理,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单位的,我想必须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否则申请要驳回。忘了具体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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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此一命为红颜  注册会员 | 2010-7-18 04:35:33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可以这样推断: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代理和专利进行变更处理。
情况一:申请人中第一署名人是中国内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就是楼主说的情况。
情况二:第一署名的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专利局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另外一家专利代理机构。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答复的情况怎么处理我还真不从何断定
情况三: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采取和情况二一样的做法。
上述内容是从2010版审查指南41页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内容推断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还望纠正。
aken007  注册会员 | 2010-7-19 17:45:05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薄此一命为红颜 wrote:
可以这样推断: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代理和专利进行变更处理。
情况一:申请人中第一署名人是中国内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就是楼主说的情况。
情况二:第一署名的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专利局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另外一家专利代理机构。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答复的情况怎么处理我还真不从何断定
情况三: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采取和情况二一样的做法。
上述内容是从2010版审查指南41页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内容推断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还望纠正。
情况二所说的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专利局会发出通知书告知,问题是没有经常居所地和营业机构,邮寄的话,只能是临时地址了,我想。
薄此一命为红颜  注册会员 | 2010-7-19 20:51:39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aken007 wrote:
情况二所说的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专利局会发出通知书告知,问题是没有经常居所地和营业机构,邮寄的话,只能是临时地址了,我想。
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一定留下了方便的联系方式让想利用此专利获利的中国内地企业或组织及时与他联系。不然在中国申请此专利何用?不过告知的方式可能就不是书面形式了。
qiewen138  中级会员 | 2010-7-21 23:24:44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瞎担心,如果专利局找不到外国的专利权人,也不要紧,既然是权利,别人肯定要的,专利权人如果认为有价值,会主动联系的,
走走停停  新手上路 | 2010-7-27 19:37:10

Re:关于审查指南:著录项目变更中的问题

根据指南第五部第十一章里“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相关内容: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而申请人未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全体申请人都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员应当以纸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专利代理机构。”

推定,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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