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描述的限定。
   
    现有一案子,其具有两个实施例,两个实施例中物体C的放置方向不同,一为水平,二为垂直,且C物体中包括A及B,而该专利的区别特征是:在使用中A总是位于B的上方。
   
     请问:上述区别特征的撰写方式是否不合适???实用新型确实不能写状态性描述的语言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amy_ld  注册会员 | 2010-7-17 23:07:22

Re: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状态描述或功能性描述

如果状态性的描述可以反映出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因为缺少它,反而会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广告位说明
Kirsche  新手上路 | 2010-7-19 05:58:13

Re: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状态描述或功能性描述

结构也可以是某种特殊状态下的结构
比如,这个在使用中A在B上方
所以,这种撰写方式是可以的,而且,也不能更清楚的表达这种结构关系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