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杨老师,请教您一个有关无效宣告的问题

2010-7-15 06:56
27271
审查指南   
无效宣告请求3.2中,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4.5中,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前面规定不予受理,后面怎么又说可合并审理,是否矛盾? 谢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7-22 02:28:36

Re:杨老师,请教您一个有关无效宣告的问题

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其中,合并审理的只是口审程序,每个案子的判决还是分别独立的。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