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中有没有与A33条类似的规定?具体怎样呢?最近做两个美国来的申请,答复审查意见时他们说按照美国案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版本进行修改,我看着改动幅度相当大,很可能引起A33的后续意见。。美国这方面规定是不是相当宽松啊?

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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