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做专利相关工作不久,在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发明专利的主权项是否一定包含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一点上一直非常疑惑。。还请各位赐教。谢谢~~
我自己的看法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以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前序部分中写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特征部分中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那么必要技术特征肯定是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虽然必要技术特征体现在附属权利中的案例也有,但是这个可能是专利代理人的权利要求书写得很差造成的。或者是专利代理人对专利的核心技术没有真正理解写出来的权利要求书而造成的错误,我理解立法之所以会规定可以放弃主权项而主张从属权项,是因为专利代理人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发明人自己可能又难以写出那样的法律文书,就会出现核心技术特征被写在了从属权利里面,所以法律通过这个制度弥补漏洞。
如有理解偏差,请大家帮忙更正一下哈~~再次谢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