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冯晓青主编的专利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第二版P25中,对不同种类的申请人的法律适用章节中,中国港澳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
另外,P33也也说我国的代理机构分为三种:办理涉外的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代理机构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但是专利法第19条只是规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为有制定之说呀,也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呀?
是我理解有误,还是书没有及时更正呢?请大家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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