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的假设就有错误,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在先申请,不是公布,其次关于多项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包括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两个技术方案分别在在后申请的前12个月内的两个专利申请中(用词不准确,应按照巴黎公约四-2条来定义)体现过,那么该在后申请确定的优先权期限应该是较早的一个专利申请,你不可以说A和B都是这个优先权期限,而是这个申请这样确认优先权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都是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在后申请,对于具体的A和B还是各自的优先权期限.而且到实质审查阶段,还要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来确定是否要核实优先权.同时还要考虑你具体的再后申请包含技术方案的情况,如果权利要求是A或者B,那么他们可以享有多项有限权,如果是A+B,那就不能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