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假如汽车不是现有技术(也就是还没有发明出来,四冲程的发动机也没有发明出来),一项有关汽车的专利申请A只简单地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汽车由四个轮子、一个发动机、车架、车箱、驾驶室、方向盘、传动机构组成,车子开动时,发动机经过吸入油汽、压缩油汽、做功、排气这四个过程产生动力(对发动机部分的技术描述仅有这一点内容,就再也没有详细说明了,当然也没有附图),驱动车轮转动使汽车前进。
而在后的另一项专利申请B则请求保护一种汽车用四冲程发动机技术,公开了汽车四冲程发动机的详细结构和工作原理(工作过程同样是吸入油汽、压缩油汽、做功、排气这四个冲程),并列举例子和附图详细说明。请问A申请中对发动机的这样一句功能性描述的话能破坏B申请的创造性吗?B申请的技术方案被A申请公开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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