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得看上述医疗器械加上药品后是否会造成对另一项产品或方法的专利侵权。
如果单就该医疗器械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由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也就是说,如果该医疗器械经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单位、个人售出后,你对它的使用,是不视为侵犯该医疗器械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如果不是经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单位、个人售出,为生产经营目的对该医疗器械的使用也是视为侵犯该医疗器械的专利权的,只是在善意第三方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你提及的中国专利申请,在保护医疗器械的同时,还要求保护一种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并获得授权,且该使用方法对应的正好是你所说的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加上药品的话,一般情况下也不视为侵权该方法的专利权。除非在你购买时,销售方明确说明不允许未经许可行使该方法。
但是,如果上述使用方法由另一专利申请要求保护,并获得授权,那么一般情况下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加上药品是对使用方法造成侵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