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中药组方专利的二通,审查员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仅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了结论性的描述,而未完整地描述实验步骤和条件,缺乏病例的入选条件,也没有给出置于、好转等所依据的标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临床实验是采用何种实验样本进行,也无法获知其产生治疗效果的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该中药组合物的治疗效果。因此本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时是别人写的,一通也是别人答复), 且实施例中原料药只规定了所占的重量分,没有对具体重量单位进行规定。
原申请在实施例指出“使用药物治疗脑血栓、脑梗塞和半身不遂各30例,治愈率达98%,至今未复发,且未见毒副作用。”没有记载具体的临床试验数据。
一通中指出“本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了技术效果,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未详细描述入选条件和治疗效果的评价过程及标准,并不影响以上药物组合物的治疗脑血栓、脑梗塞,并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另外还补充了相关病例及疗效标准供参考”。而我在国知局网上检索了一些类似的已授权中药组合物专利,发现其中有不少没有药效数据,仅仅也只是有结论性的效果描述;
请问这种不能补充数据的“公开不充分”如何答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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