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小弟为新人,对商标有些不理解的地方,所以想请教大家两个问题
1、商标分为为45类,既然原则上是一类一标,那为什么商标申请的时候还要对大类中进行群组的选择,选择完群组还要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
比如说一个商标在“9-0901-数据处理设备”中注册了,那如果其他申请人就同样的商标在“9-0907-网络通讯设备”还可以申请吗?这里的“一类一标”原则是指的大类中一个商标只能被申请一次还是指的是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商标只能被申请一次?
2、看到有些申请人,其定义的商品和服务在商标分类表中找不到,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
比如说quantcast公司申请的商标有类似这样的商品或服务,【42-4220- (作为软件服务化(SAAS)的服务提供商,在数字媒体测定、网站受众分析和广告优化领域)提供非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用于管理、监控、追踪和优化在线、离线销售活动业绩和效果的)(免费或收费) 】,但是对照“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也找不到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啊,这个可以自定义吗?
多谢各位大侠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