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分案小问。。

2010-6-21 06:15
17433
各位大侠,刚看了08年实务考题,答案里面提到了分案,即将原申请中的部分技术方案概括为权利要求后,进行分案,这点毫无疑问是可以的;但是同时,在答母案OA的时候,又把它们作为从权。如果这样看的话,分案与母案之间的权利要求新颖性是否会有摩擦,这样的情况是允许的吗?还是说需要删除母案中相应的从权,才能把这些从权分案?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为母案(爷爷)B为子案(父亲)C为第二子案(儿子),其中A已经到年费阶段,B刚进实审,申请人对C提出申请。指南上规定,分案时间都从母案计算,B提分案毫无异义是可以的,针对B再提C的话,是不行的,除非审查员通知B有单一性缺陷,C才能申请,而且申请C时,需要有单一性缺陷证明(OA复印件或分案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执意申请,也拿到申请号了,这种情况下,在初审阶段是否就会因不得分案而直接驳回还是分案不成立给直接当普通案审了?

多谢指教。。。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6-21 18:53:41

Re:分案小问。。

新颖性不会有问题
都是同一申请日哪来的新颖性摩擦呢
问题是重复授权
广告位说明
d8990900  注册会员 | 2010-6-23 03:17:08

Re:分案小问。。

telmey wrote:
新颖性不会有问题
都是同一申请日哪来的新颖性摩擦呢
问题是重复授权
多谢。受教了。
d8990900  注册会员 | 2010-6-23 04:15:27

Re:分案小问。。

问题是,这是08年实务题的答案呢。。。。。呵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