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ma wrote: 如果x没有享受过法国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
米米蚂蚁 wrote: 这个结论不对,希望大家想想,为什么要设立优先权,而又为什么对其加以限制?另外什么叫“享受过”优先权?与“主张”优先权一样吗? 另外,对于无法主张优先权(超过12个月),但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该怎么考虑?
ynma wrote: 呵呵,第一次说错了,本来想说如果 X没有享受过德国的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的申请基础的。 我对首次申请的理解是这样的:首次并不是绝对的时间上第一次的申请,否则没有必要在细则三十二条中再单独说明: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申请过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未超过十二个月期限,是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 再看审查指南p165页,最后一段,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不能作为下一次申请的基础是因为他已经享有了优先权,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享受过优先权,第一件在后申请是可以作为第二次在后申请的基础的。 这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希望楼上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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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学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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