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范围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以及一些名为总公司、事业单位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以及它们的常设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中共中央及其各部委党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机构中从事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同时,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在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组织和机构。
第二、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 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第三、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公务员,具体指国务院(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以及国务院设置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各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中各级国家公务员。同时,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各级公务员。另外,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那些名为公司事业单位、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四、国家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各级法官,还包括书记员、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从事公务的非法官序列人员。
第五、国家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等各级检察官,以及书记员、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从事公务的非检察官序列人员。
第六、国家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中央军委机关、四总部、大军区、地方各级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解放军部队(含驻港、驻澳部队)、武警各部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同时,还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为刑法第450条将其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并列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应视为军事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政协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八、各民主党派、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各民主党派中央及地方各级民主党派的组织和机构中从事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依据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