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2010-6-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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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不用发言啦,这个现状源自审协、执行于质检、然后推行于全局。审查员只要执行质检的要求就行了,是否合理的问题不用去问。

我很想问代理人几个问题:

1、你认为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是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判断超范围的吗?
2、你认为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是合理的吗?
3、你认为客户或代理人有权利抱怨吗?
4、你认为应当适应现状=认为现状合理=任何人不能抱怨吗?

5、最重要的问题,如果在实审中的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和删除,你认为有多少申请人会请代理人答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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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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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6-13 18:27:00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呵呵
审查员对这个问题本来就没有什么看法

按照朋友的说法
审查员根本不想审查这个条款
但是没办法
申请人意见很大
因为审查过程中修改超范围尤其是独权
一旦打无效官司
很有可能一点都不剩
所以给专利局提意见
然后就是质检往下压

33条这种靠人判断的条款
本来就不靠谱
还不如取消掉丢到后续程序去
我们也有点事情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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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man  注册会员 | 2010-6-13 19:19:19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telmey wrote:
33条这种靠人判断的条款
本来就不靠谱
还不如取消掉丢到后续程序去
我们也有点事情做
呵呵

不靠谱的事,可以通过讨论,通过协商来慢慢地靠谱起来,达不到100%靠谱,达到80%靠谱也行。

权力部门,发现别人提意见了,应当好好考虑一下这个意见是否合理,如果觉得不合理,说一下自己的意见;如果合理,努力改正一下,不要一听到别人的意见就显得那么暴躁。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6-13 19:28:52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1、我不急躁。我只是觉得别轻易的定义别人为sb,尤其是你还要跟他打交道,甚至听他意见的时候。:)

2、你跟我说有没用,我跟专利局的抱怨过这个问题的看法。甚至我对这个条款都有看法。不过我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执行者,我只能在现行体制内尽可能的给客户争取利益。实际上现在这个条款比08年已经好多了,08年那才叫雨后春笋般的bt。

3、只要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东西,就永远别想靠铺,80%都别想。创造性靠铺么?松紧度一样么?我遇到过很不错的审查员,也遇到过死脑筋的。你能说死脑筋的就一定错了?我能理解审查员是因为我有朋友作审查员。对于他们而言,宁严毋松是正常的。至于走向极端,呵呵,总有些走极端的人。
solo  中级会员 | 2010-6-13 21:16:39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33条掌握得严格一点,对精于撰写或无效的代理人是利好,因为撰写功力将起到决定性作用,请求无效也会比较容易;对于涉外代理人是有好也有坏,对于只答OA的代理人只有痛苦
blindbird  认证会员 | 2010-6-13 22:36:02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一边骂骂咧咧,一边依旧干活,这应该就是生活吧[s:2]

在帖子上骂XX上过份了一点儿,但哪个代理人没在干活时骂过?在意见陈述时还不是在有理有据地争辩。

对A33的现状,不因真实的反对声音而有罪,也不因五毛之类的辩护而无罪。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6-14 00:25:02

Re:关于代理人支持法33条的修改要求现状的感想

如果你认为修改前的表述跟修改前的表述没差别,你是如何证明的呢?

而且

既然你认为修改后的表述跟修改前的表述意思没差别,你为什么要改呢?

既然你认为修改后的表述跟修改前的表述意思有差别,你又凭什么说没超范围呢?

33条的问题,貌似前几的大所(貌似主做国内业务的中小所提的少)已经在各种座谈会上多次提出了,专利局意见都很坚决的。

因此,个人意见,还是多想想怎么在做作业过程中将这一条款的危害降到最低吧,讨论来讨论去意义不大,专利局会放松审查标准的希望貌似非常之不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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