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indbird wrote:
这个意见陈述还是要考虑审查员的意见,主要在如何结合上分歧。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特征A+B
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C(申请人观点)
结论: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无创造性(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C,有创造性(申请人观点)。
在陈述申请人的观点之后,申请人还应判断相对于包含特征A+B+C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的包含特征A+B的技术方案是否真有创造性。因为此时本发明是省略要素的发明,这时的创造性标准还是要高一些。
非常感谢! 虽然不完全是省略要素的发明,不过我大概知道怎么写了,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