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win wrote:
一种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所述A内设置有x、y及z三者中的至少两个。
这种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这样写吗?会不会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恐怕是不清楚的,之所以不清楚,首先是因为连接关系不清楚;其次是多少个技术方案都不清楚,有的朋友说是四个,甚至用了个组合公式,可是为什么不可以是排列呢。举例说一种控制器设置了X、Y、Z三种不同形状的按键,当它们放在不同位置时其技术方案一样吗?对于产品的构造,不只是包括哪些部件是技术特征,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同样是是非常重要的技术特征。
关于单一性,因为有特定技术特征A,尚不到考虑的时候。就单一性而言本问题中的情况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这和任何独立权立要求不具有专利性时,并列引用它的从权一般都可能会存在单一性的问题的道理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