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接到一别人写的案子的一通,“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说的是:该权利要求书中“A化合物,B化合物,C化合物,D化合物”概括了一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根据说明书该催化剂的制备方法,虽然制备该催化剂的原料中含有上述化合物的各种形式,但是所制得的催化剂只能含有“氧化A,氧化B,氧化C,氧化D”,不可能含有上述元素的其他形式,例如盐。并且,依据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氧化物之外的化合物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种案子的答复是不是只能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将“A化合物,B化合物,C化合物,D化合物”修改为“氧化A,氧化B,氧化C,氧化D”??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除“氧化A,氧化B,氧化C,氧化D”之外的化合物也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如何证明??烦请高人指点迷津,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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