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子需要用使用公开来做无效,无效请求人目前提供的证据如下:
1.日期在申请日以前的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票(有具体的产品型号)
2.该型号的产品样本
3.该型号产品的设计图纸
基本上根据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产品样本拆解后,与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像比对,可以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目前想问的是关于产品样本的封存和提交的一些细节问题?
1.所提供的销售发票上注明当时产品卖给A公司,提交样本封存时,是否必须请A公司协助封存已经卖给他们家的产品?还是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封存同型号的,目前尚未售出的产品?
2.做样本封存时,有无必要请公证单位参与,提供公证证明?
3.样本封存后,如何提交给复审委,可以寄交还是必须当面交到国知局?如何才能使得复审委收到无效请求时能知道这个样本是和该无效请求关联的呢?
有过这方面处理经验的大虾们都进来指点一下吧!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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