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在看审查指南中遇到:
1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5.1.1分案申请的核实的第四段)
根据专利法,提出的分案申请不是应该保留原申请日吗,这里最后一句话,审查员为什么还要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呢?
2 实施细则第32条中;在先申请的主题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而在审查指南中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中 规定: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其中第四种情况: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这是不是和32条的规定冲突呢?搞不明白。
请高人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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