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关于商标法第21条,请教各位?

2010-5-3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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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甲在第25类2507小类皮鞋商品上注册A商标。
1、现在甲想把A用在鞋垫上,可以不?按照第21条,应该另外申请注册,但是如果自己使用了,会有什么后果?
2、另一个人乙是不是不可以在鞋垫上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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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di08  注册会员 | 2010-6-1 03:29:12

Re:关于商标法第21条,请教各位?

dyjob wrote:
具体情形:
甲在第25类2507小类皮鞋商品上注册A商标。
1、现在甲想把A用在鞋垫上,可以不?按照第21条,应该另外申请注册,但是如果自己使用了,会有什么后果?
2、另一个人乙是不是不可以在鞋垫上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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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商标局核准的是甲注册在2507组的“皮鞋”商品,并没有核准“鞋垫”商品。
所以,以他现在的情况,他可以在鞋垫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但不能在“鞋垫”商品上标“R”或“注册商标”等标记。如果要打上注册标记,就参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即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并拿到证书。如未获得证书就自己使用在“鞋垫”产品上,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2、“鞋”和“鞋垫”属于类似商标。他人不能再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鞋垫”商品。如有他人使用,甲方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法院进行诉求。
甲并没有实际注册“鞋垫”商品,不过从类似商品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这一角度,乙的确是构成了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但法院或工商部门一般会酌情考虑判罚。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因为现在法院或工商部门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变得更理性。你举的这个案件,我只是从一般普通商标的角度去考虑,如该商标是知名商标,驰名商标,那法院或工商部门考虑的角度又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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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熟蒂落  版主 | 2010-6-2 18:20:10

Re:关于商标法第21条,请教各位?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仅限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如果用在其他商品上不能标注为注册商标。
另外,不能类别,不能群组之间,如果没有著名交叉近似就属于不近似的商标,可以注册。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近似与否与申请时不一样,还要综合考虑销售渠道,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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