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2010-5-3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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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导致承诺不生效的事由(     )
A.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B.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
C.承诺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
答案:AD(不确定对否)
个人认为B也应该选,承诺的特定形式的改动应该也是要约的实质性变动吧,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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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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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iori  注册会员 | 2010-5-31 22:55:46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个人认为ABD,刚听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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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清澄  注册会员 | 2010-5-31 23:16:49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这题我也做了,我的答案也是ABD,不能理解为什么B不选
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6-1 00:49:12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我也觉得ABD
lixinhai  注册会员 | 2010-6-1 05:09:38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不应选。
改变承诺的形式不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改变。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6-2 00:14:58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6-2 00:17:47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也表明要约的内容也要以此为准,别的内容不构成要约,当然就不是有有效的承诺了;
其次以外的条件一般不构成要约,当然也就不成立承诺了。这只是我个人的一般理解。不足为据,仅供参考。
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6-2 00:22:46

Re: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请教了?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
改变承诺的特定形式并不表明承诺无效,其只是合同的一种表面的形式,并不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其承诺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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