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无效中的省略要素----请杨老师回答
专利强国 wrote:
您好!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略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答辩中可陈述! 谢谢您!
因代理人告之具体结构(下位概念)已不同,不属于省略发明的范畴。且无效阶段仅需要进行所披露特征的比对,认为从该角度进行争辩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个人很是不理解,所以特到这里向各位前辈请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