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q8351 wrote: 《审查指南》4.6.2.2节,描述“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检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反映的各种技术方案,是否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清楚的记载。” 但是最后一段话又说“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这两句话是否前后矛盾?请哪位老师指教。而且后面一句话中的“组合”又当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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