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问题请教

2010-5-3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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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请教各位前辈,新指南第一章5-1-4(3)里面关于分案申请提交时间,其中说到原申请已被驳回,或是没有恢复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可是后面又说道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无论恢不恢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两条岂不是矛盾吗,请教高手能给我解释一下吗?
2.第一章第6节,对于优先权视为提出可以请求恢复的,其中有一条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优先权,其意思是不是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被视为提出,但是其母案要求过优先权的就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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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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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inrain  注册会员 | 2010-5-31 21:32:57

Re:审查指南问题请教

新指南第一章5-1-4(3)里面说到原申请已被驳回是指驳回已是既成事实。
自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这个决定还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你可以通过提复审来争取。如果说在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你没提复审也没提分案申请,那么三个月期满决定生效,原申请的驳回就是既定事实了,此时一般是不允许提分案申请了。反过来,在这三个月内,你不提复审提分案申请,是可以的。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在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是分案申请,在后申请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会被视为未提出。而如果该在先申请(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可以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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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翾儿  注册会员 | 2010-6-2 21:50:42

Re:审查指南问题请教

谢谢你的解答,我大致的理解和你的意思差不多,可是就是无法确定,听了你的解答,我想应该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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