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审查指南问题请教
新指南第一章5-1-4(3)里面说到原申请已被驳回是指驳回已是既成事实。
自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这个决定还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你可以通过提复审来争取。如果说在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你没提复审也没提分案申请,那么三个月期满决定生效,原申请的驳回就是既定事实了,此时一般是不允许提分案申请了。反过来,在这三个月内,你不提复审提分案申请,是可以的。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在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是分案申请,在后申请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会被视为未提出。而如果该在先申请(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可以要求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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