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
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甲拿到注册证之日起,乙就不得再使用?
一般来讲,乙不得再使用,否则视为侵犯他人商标权。
具体你可以翻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种:
甲和乙都在使用一个商标,但是乙比甲先使用,然后甲申请注册并最终取得注册证。
那么,是否即使甲拿到注册证,乙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在我国,对于商标所有权的获得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同时遵循“在先申请”原则
。
一般来讲,在本案中,甲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乙未经甲的允许或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延伸阅读:我国是对商标的保护是采用的“注册”原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或案件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也会逐渐扩大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如福建“惠尔康”就是全中国第一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本案中,乙为在先使用,如果乙提能供相关在先使用证据和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提供甲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的证据。。。。。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撤销。(可查阅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