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5467 wrote:
请问有经验的代理人,现在有个组合物发明,独立权利要求里写了A物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50%-80%,为了有新颖性,还想进一步限定其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3,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60%-70%,只是不知道,这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要求3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引用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请好心人回答,如果觉得都可以的话,请说明哪个更好,可以从授权,侵权及无效等方面阐述!谢谢!
你这个是特例,不管引用那个实质是一样的,其范围不受影响。
但是这两种引用方式大多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技术方案:
权3、权2都引权1称为权利要求的并列式写法,其每个从权的范围都比较大,但是却容易出问题,尤其是在无效过程中,如果独权被无效,那么这些并列从权都将成为独权,这样得考虑他们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权2引权1,权3引权2称为权利要求的递进式写法,其范围逐步缩小,即越往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小,这种写法对授权和无效有利,但对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利益不利。
举个例子;
权1:A。
权2引权1:B。
权3引权1:C。
那么权2、3的技术方案分别为A+B,A+C。
如果权1被无效,且B、C也不构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2、3之间将没有单一性,需放弃其中之一或分案。
但
权1:A。
权2引权1:B。
权3引权2:C。
那么权2、3的技术方案分别为A+B,A+B+C。
如果权1、权2都被无效,那么只有权3:A+B+C,此时别人实施A+C就不侵权。
为了使两头得利,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善于运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权3引用权1或权2的方式,对于发明来说甚至可以用多引多的写法,虽然不合规定,但是在答复OA过程中对修改权利要求产生更大的余地,可有效的降低修改超范围的几率,尤其对于化工、电子、通讯类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