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2010-5-2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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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经验的代理人,现在有个组合物发明,独立权利要求里写了A物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50%-80%,为了有新颖性,还想进一步限定其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3,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60%-70%,只是不知道,这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要求3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引用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请好心人回答,如果觉得都可以的话,请说明哪个更好,可以从授权,侵权及无效等方面阐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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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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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5-28 22:58:48

Re:请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可参考我博客的相关帖子(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的论文)。

但,那篇论文是08年的。审查指南修改后,尤其是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有些规定已经发生了变化,还需要结合最新的规定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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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hh  新手上路 | 2010-5-29 02:09:28

Re:请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直接引权1或2,在保证择一引用的基础上为什么只引一个?
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5-31 03:32:21

Re:请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gavin5467 wrote:
请问有经验的代理人,现在有个组合物发明,独立权利要求里写了A物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50%-80%,为了有新颖性,还想进一步限定其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3,写出A物质的范围为60%-70%,只是不知道,这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要求3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引用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请好心人回答,如果觉得都可以的话,请说明哪个更好,可以从授权,侵权及无效等方面阐述!谢谢!

你这个是特例,不管引用那个实质是一样的,其范围不受影响。
但是这两种引用方式大多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技术方案:
权3、权2都引权1称为权利要求的并列式写法,其每个从权的范围都比较大,但是却容易出问题,尤其是在无效过程中,如果独权被无效,那么这些并列从权都将成为独权,这样得考虑他们之间的单一性问题;
权2引权1,权3引权2称为权利要求的递进式写法,其范围逐步缩小,即越往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小,这种写法对授权和无效有利,但对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利益不利。
举个例子;
权1:A。
权2引权1:B。
权3引权1:C。
那么权2、3的技术方案分别为A+B,A+C。
如果权1被无效,且B、C也不构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2、3之间将没有单一性,需放弃其中之一或分案。

权1:A。
权2引权1:B。
权3引权2:C。
那么权2、3的技术方案分别为A+B,A+B+C。
如果权1、权2都被无效,那么只有权3:A+B+C,此时别人实施A+C就不侵权。
为了使两头得利,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善于运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权3引用权1或权2的方式,对于发明来说甚至可以用多引多的写法,虽然不合规定,但是在答复OA过程中对修改权利要求产生更大的余地,可有效的降低修改超范围的几率,尤其对于化工、电子、通讯类发明。
gavin5467  注册会员 | 2010-5-31 05:21:07

Re:请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非常感谢“良心代理”,在您提出建议以前,我已经看过您的那篇文章了,只是因为是针对无效的,而我们撰写文章时首先第一个考虑的可能是授权及保护范围的问题,如果一篇专利文献不能授权,谈后面的也没多大意义,所以希望得到更多的意见。
对于三楼同志提出的是可以权3引用权1或权2,只是那样后面如果还想引多项就不可能了。也很感谢你,一般情况是这样的。
非常感谢四楼同志分析得非常透彻,我基本了解了里面的厉害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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