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实用初审6.3技术方案中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外观初审 7.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那么,如下这个案例:
权利要求:一种具有装饰性伞头的晴雨伞,包括支撑伞布 的伞柄 和伞骨、以及与伞柄 的手持端固定连接的伞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伞头是具有气密内腔 的透明伞头,在伞头 的内腔封装有防冻无菌液体,能自由流动的小装饰物 浸泡在所述液体中。
该案例的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提供一种具有装饰性伞头, 美观耐用的手持晴雨伞

似乎既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因为虽然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既未解决技术问题,又没有技术效果,应该不属于技术方案;
也不能通过外观进行保护(虽然能申请,但无法达到保护目的),因为方案关键在于内部的结构,而不在于外形
而申请发明,显然创造性不够
如果这种能申请实用新型,那那些具有特殊形状、为了达到独特美的效果的产品是不是也能申请实用新型呢?比如心形的启瓶器?再进一步,十二生肖形状 的开罐刀?

另外,如果是透明玻璃制品,其主要是内部的图案、色彩不一样,或者通过内部的构造不同达到各种不同的视觉效果,那这种产品,似乎也属于专利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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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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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0feng  注册会员 | 2010-6-7 18:00:14

Re:讨论:既不能申请发明、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外观的方案

汗!被淹没在浩瀚人烟中无人光顾,没办法,只好自己顶一下……

期待大家来讨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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