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对应于原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于驳回条款。
审查员就权利要求的清楚提出质疑,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当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撰写的特别差时,其可能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所限定出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时,审查员会直接发出不清楚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审查员通常是未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检索与评定的;
二、当权利要求的撰写仅存在形式上的不清楚,或者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还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时,审查员往往会将不清楚与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同时提出,通常这种不清楚是可以通过简单修改而克服的次要问题,涉及新创性的则是主要问题,当然,如果审查员没有提新创性的问题则表明经过检索不存在新创性的问题,这种情况只要申请人按要求修改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获得授权
根据LZ的叙述,由于是从权出现不清楚的问题,则审查员应该是对相关权利要求的新创性作了检索和判定的,因此这种不清楚的问题应该不严重,但修改时一方面要保证达到审查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控制,不要缩的太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