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cardlab wrote:
旧专利法第63条即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中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遵守权利用尽原则,一旦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出售后,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专利产品或方法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在“专利法详解”一书中对该条第4款的讲解中说到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仅仅限于对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的研究和实验,若是利用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去进行另外一项科研实验,则侵犯了专利权。
该书中对本条第4款的解说是否与本条第1款矛盾呢?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69条第1款,专利权用尽原则是说,产品被合法出售后,其他任何人使用该专利产品或方法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4款的非商业使用原则,当然不是指第1款合法出售后的使用(如果是的话,就不会有第4款了),是指使用不符合本条1、2款情形下获得的产品。
此外,详解中“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仅仅限于对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的研究和实验,若是利用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去进行另外一项科研实验,则侵犯了专利权”的说法是对的。
但详解对此没有展开论述为何是侵权。我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断: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
即:你利用之进行另外一项科研实验,可以理解为是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用作了零部件。
从法理上,利用专利产品进行另外一项科研实验,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他起码少卖出了一件产品),这是专利法不允许的,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要求。
个人浅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