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能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18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18条所称诉权是否包括通过行政机关行使权利?
还是只包括提起侵权诉讼?
也就是说在书面催告发出2个月内,权利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话,
被警告人还能不能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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