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急!一个补正 关于结构名称的问题

2010-5-22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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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实用新型,就是两个椅子重叠起来那样的(具体方案不便说)。在撰写的时候为了命名方便,将相同的部件命名为名称+a和名称+b,以示区分。例如“主体为主椅,其包括均为板状的靠背a、椅面a和椅腿a”,另外对应的 命名有靠背b、椅面b和椅腿b。

现在补正下来了,理由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部件“靠背、椅面...”的附图标记、说明书附图中表示的各部件的标记以及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的标记不一致。(备注:权利要求没加括号和编号,就是靠背a;说明书中有标号,就是靠背a11。)
也就是说审查员将a、b、c也当成是附图标记了,而我的本意是为区别而进行的不同命名,当做的是名称中的一部分。
请问,这样我是按照补正书上的内容进行,将附图标记修改成一致吗?那样的话不就存在相同的名称,指代不同的部件了或是有不同的标号了吗??
或者,我不理会补正书建议的修改方式,直接答辩,说明a、b、c是部件名称的一部分?这样答辩,审查员会不会觉得没有按照补正要求修改??
还望指点,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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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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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ck  注册会员 | 2010-5-23 20:55:48

Re:急!一个补正 关于结构名称的问题

你可以发个意见陈述说明下情况,也可以将名字再重新改下避免误解,比如第一靠背、第二靠背以区分两个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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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起名儿  注册会员 | 2010-5-25 01:28:55

Re:急!一个补正 关于结构名称的问题

审查员只是可能没有理解你的意思而已,就像楼上说的,发个意见陈述,把你的意思说清楚就行了,审查员不会故意为难你的~
yona1026  注册会员 | 2010-5-25 01:49:23

Re:急!一个补正 关于结构名称的问题

谢谢楼上两位,那我就发个意见陈述,说明我的意思,审查员不会觉得没按照他意思修改,是吧?如果真按照他意思修改起来挺麻烦的,不换名字也应该得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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