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均为自然人,
A同意将商标给B,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声明,在转让申请书上签了字,
B有厂,但不是个体户,按现在来说是不能受让该商标的,B想到既然自身不能受让,决定由其厂受让商标。
问题出现了
公证声明(A给B);转让申请(由于B没有受让资格,只能转让给B的厂)
公证文件与转让申请文件不符,如何处理?
说明:上述转让申请已发补正,原因就是要求提供内容相符的公证声明。
(1)A拿款后,不知所踪了,如何作公证?
(2)B不肯成立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受让资格。
我的想法,(非法律专业人士)B同否出具一份声明,同意该商标给自已的厂就可以了。A所签署的转让申请书,当时受让方是没有签署的。
A同意给B,B对商标应有处分权才是,问题是否要到商标局备案(办申请)才能确认B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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