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文是: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A……我的理解是在原商标注册一年之内可以进行申请,只要对自己后来申请商标的实质审查在一年以后,原商标就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商标的核准注册。
B……有人说,这个一年的过渡期释义申请日来判定的,只要申请日落入原商标注销后的一年过渡期内,商标局都不会予以核准注册。
大家对这个商标法的46条是怎么看的?商标局的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处理的?
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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