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iaomiao wrote: 我2、P329(3.1.5.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这个“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这个有可能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所以被宣布视为未提出;和前面超过期限然后回回恢复的情况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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