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下列产品若设计风格相同,哪些可以合案申请?(2002年试卷四第26题)
A.盘、盆、杯、碗 B.锅、盆、餐刀、餐叉
c.盘、碟、碗 D.图钉、挂钩、螺母、衣架
参考答案:C
考点: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详解:《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4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2.1.1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产品,不能合案申请。碗、碟属于同一小类产品,满足可以合案申请的同一类别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产品属于同一小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要求。”所以正确答案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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