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02年真题?

2010-5-15 01:22
19209
65.下列产品若设计风格相同,哪些可以合案申请?(2002年试卷四第26题)
    A.盘、盆、杯、碗    B.锅、盆、餐刀、餐叉
    c.盘、碟、碗    D.图钉、挂钩、螺母、衣架
  参考答案:C
    考点: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详解:《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4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2.1.1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产品,不能合案申请。碗、碟属于同一小类产品,满足可以合案申请的同一类别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产品属于同一小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要求。”所以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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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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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5-15 01:24:02

Re:请教02年真题?

新的《审查指南》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依新指南,这个题的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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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a1026  注册会员 | 2010-5-15 23:40:35

Re:请教02年真题?

成套产品是指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审查指南上讲: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31.2有关成套出售或使用以及属于相同设计构思的要求。
所以我觉得选C``
锅和盆 同盘、碟、碗 组合在一起并未体现其组合使用的价值,而且习惯上也没成套出售吧?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请指点~
有为法  中级会员 | 2010-5-16 01:17:48

Re:请教02年真题?

楼上:

锅和盆 同盘、碟、碗 组合在一起并未体现其组合使用的价值,而且习惯上也没成套出售吧?

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不属同一类别,其它的使用、出售还轮不上。
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5-16 21:18:24

Re:请教02年真题?

多谢两位的指教,可是按新指南,答案还应该选C?
有为法  中级会员 | 2010-5-17 01:57:16

Re:请教02年真题?

是的。
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5-17 22:24:20

Re:请教02年真题?

不解,这个考查的是同一类别的产品吧,还是成套产品?
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5-17 22:28:25

Re:请教02年真题?

同一类别的产品和成套产品不是一个概念啊,解析说的是同一类别的产品。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错误
woaiwangz  注册会员 | 2010-5-18 22:55:51

Re:请教02年真题?

65.下列产品若设计风格相同,哪些可以合案申请?(2002年试卷四第26题)
A.盘、盆、杯、碗 B.锅、盆、餐刀、餐叉
c.盘、碟、碗 D.图钉、挂钩、螺母、衣架

这个题目我没有依据审查指南及专利法。只是从经验就选择了C。
我当时的想法是A中的杯子,B中的锅和盆,D中的图钉和螺母,貌似与其他物品没有合案申请的道理。
jirying2010  注册会员 | 2010-5-19 00:51:47

Re:请教02年真题?

可是我没经验,只能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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