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法26.4 .vs. 法33.1--请教一个法条逻辑问题

2010-5-1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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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审修改中,如果满足法26.4,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必然也满足法33.1,不超范围。
因此,能否说,按照数学的观点,法26.4 是法33.1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
或者说是法条竞合,开玩笑了[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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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男  注册会员 | 2010-5-14 22:12:50

Re:法26.4 .vs. 法33.1--请教一个法条逻辑问题

修改是否超范围与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直接的关系,就是说,即使修改不超范围,未必能得出修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修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能得出修改不超范围。
修改超范围一般包括: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从下位概念扩大到上位概念,从小范围扩大到一个大的范围,增加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特征。但是现在,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把握的比上面的几种情况要严格。
从审查来看,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比不支持的标准更严格,例如,即使某个上位概念得到了原始申请文件的支持,但是由于在原始申请中并没有对其进行上位概括,那么在修改文件中将其概括为该上位概念就是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即修改超范围。这种上下位的例子,你自己举个例子结合超范围的概念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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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bin  中级会员 | 2010-5-15 02:00:29

Re:法26.4 .vs. 法33.1--请教一个法条逻辑问题

有道理,学习了,谢谢你!
不过你举的修改时不能作概括性的权项,这个有依据吗?指南上好象没有这样规定,不过觉得你说得有些道理。你说的不会是不能主动增加新权项吧,不过这和你说的概括性的权项也不尽相同。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10-5-15 21:04:27

Re:法26.4 .vs. 法33.1--请教一个法条逻辑问题

我现在思想又有些反复了,我觉得我原来的观点还是对的,我觉得猛男所说的概括性的权项,应该不算超范围修改,超范围修改的定义应该是指南243页定义的,请看以下原文: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
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从以上可以清楚地得出:只要在原申请文件记载或从原申请文件中推导出的内容都不算超范围.

当然,不超范围和能被审查员接受是两回事,我理解,正常情况下,不超范围是能被审查员接受的,只有下例除外,即指南的下述规定:

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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