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新手,请教两个较弱的问题,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1.审查指南上:
a“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b“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条是不是矛盾呢,被驳回后倒地能不能在提出分案申请呢?还是说发出驳回决定和驳回有区别呢?
2.也会死审查指南上关于分案申请的:“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并作结案处理。”
这个“视为撤回”和“视为未提出”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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