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代理机构工作,最近一两个月渐渐遇到头痛的事情:审查意见通知书开始不再随附对比文件了。
在电话多方咨询后了解到:发给代理机构不发对比文件,无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还是发的。
这说明一个事实:专利局不是不能做到,而是不想做。
这样的一个浅显的道路不知大家注意没有:审查员费尽心思找到了对比文件,并据此提出审查意见。专利局发通知书时却只提供一个对比文件的代号,代理机构得再次花费人力去把它找出来。这里面花费的综合成本,与专利局的打印成本相比,哪个大?
且不说是否全国的代理机构全都具备检索有关对比文件的能力,我对专利局这一行为方式是否具备合法性存有疑义。
专利局的专利审查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应受到行政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或意见时,应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不予批准的理由。而目前专利局的行为实质上是转移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这是违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
我个人的观点,虽然代理机构很多时候会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奈地接受这一现实。但只要有人提出,专利局以后一定会在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败诉。
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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