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外国部分优先权,肯定是影响的。
如果申请的是本国部分优先权,在先申请是被视为撤回的。这就有几种情况:
一、A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前公开后被视为撤回,则A会影响B中未申请优先权的其他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B中申请了优先权的技术方案,是不影响的。
二、A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后公开又被视为撤回(这个一般会发生吗?),一般不影响。因为B中未申请优先权的方案,很明显是因为增加了新内容,或者改变了什么而不能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这些方案与A中所记载的方案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了,又谈何抵触申请?在A不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况下,则只能将A作为现有技术来对B进行判断,而A成为现有技术的日期在B的实际申请日之后,那么又怎么可能影响到B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三、A未被公开即被视为撤回,既然未公开,则不能归为现有技术,也不符合抵触申请对于“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条件(因为它没公开嘛),那么A也就不可能对任何申请文件构成抵触申请或构成现有技术,那就更谈不上影响到B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