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与在先权利冲突判断—此题是否答案变化?

2010-5-9 19:00
14922
2002卷四89
以下哪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理由要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A……
B……
C、该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图形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并曾许可他人申请了商标注册,但该商标注册已经被撤销
D……

[s:2]关于C,以前的陈浩、杨立、江镇华老师均认为C不可以(见三人所编著的真题解析书籍)。
但杨立老师在去年的考试培训真题解析可上说本题C为答案之一,主要理由为:
新法增加法23.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认为只要是曾经取得即可,即使撤销了也没关系(录音2009真题解析杨立文件2,00:24:00)

我实在无法认可这个解释,我感觉取得了再丧失,权利就没有了,即不存在权利冲突。

想知道各位前辈的看法或者更有说服力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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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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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  注册会员 | 2010-5-9 22:48:26

Re:与在先权利冲突判断—此题是否答案变化?

理论上有可能,在实务上可能有问题,有点吃饱了没事干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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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风细雨  注册会员 | 2010-5-11 23:27:52

Re:与在先权利冲突判断—此题是否答案变化?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线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或者权益。


商标注销了,则权利不再存在,该外观专利权的实施不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或者权益,即该外观专利权不会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因此,我的结论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不适用于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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