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题 新法怎么做?
赵某于2008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09年3月30日就该申请提出了分案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由于超出了12个月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B、如果赵某提出的分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C、如果赵某在分案申请中正确地填写了原申请号但未填写原申请日,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D、如果赵某在分案申请中正确地填写了原申请日但未填写原申请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答案:BD
解析: 根据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即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另外,根据第二款规定,分案申请也可以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所以,分案申请没有12个月的期限的概念,故A选项错误。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不受理的情形:“(7)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故选项B正确。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受理程序:“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可见此种情况是可以受理的,选项C错误。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受理程序:“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选项D正确。
以上是按照旧的审查指南做出的答案!
大家在看新指南第一部分关于分案申请时可以看出在这里加了一段关于没有填写原案申请好的规定,就是说没有填写申请号,审查员应该发出补正,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撤回。所以上面的D答案应该是错误的
不应该选择了。
但是在看新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的时候,关于分案申请的时候,说国内分案申请在请求书中没有填写或者错误填写申请号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这个问题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指南有矛盾呢?希望大家能够帮助我走出这个困惑!小弟在此谢谢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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