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第二次无效对象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吗?

2010-5-9 03:04
16963
请求人针对某专利提起了第一次无效请求,第一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由5条变为了3条,结果复审委维持专利权部分无效。
现在发现了新的证据,拟提起第二次无效程序,请问第二次无效程序的对象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即5条),还是在第一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即3条)?
请各位高手帮忙回答,最好能够附上相关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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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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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法  中级会员 | 2010-5-10 04:34:35

Re:第二次无效对象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吗?

这个不需要附法条,也没有正好符合的法条附上,你把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好好看看就明白了。

你想第二次无效人家,那只能无效其有效的部分,他现在有效的部分当然只是那3条中的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的部分。

其实你提出的问题里就已经含着你要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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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ewen138  中级会员 | 2010-5-10 19:21:07

Re:第二次无效对象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吗?

对无效宣告,只能针对有效的专利权,无效都不存在了.
zbyuan_cpu  游客 | 2010-5-11 01:14:47

Re:第二次无效对象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吗?

如果非要法条的话,也有咯,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节第二自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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